昨日,市政府網站向社會發(fā)布“《東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這意味著,自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首個《東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將走到盡頭。
《意見》對此前的《辦法》進行了更細致的修訂,在原有的城市排水許可制度上新增了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制度,明確規(guī)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或風景名勝區(qū)內一律不能批準建設入河排污口。同時,意見也重申了東莞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城管局改為市水務局。
市民可在7月16日前將書面意見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到市法制局。
入河排污口設置應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批
根據(jù)《意見》,出現(xiàn)以下情況的,入河排污口設置應當由排水戶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批:在東莞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設置排污口;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xù)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jù)具體要求,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三是依法需要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xù)的,排水戶應當根據(jù)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此外,按規(guī)定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的,排水戶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之前,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同時,按規(guī)定需要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在向東莞市環(huán)保局報送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意見》還提出,申請在省管河道及珠江虎門河口設置排污口又或者是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xù)、其取水許可手續(xù)可屬省審批發(fā)證等情況的,排水戶應先到東莞市水務局加具意見后再報省水利廳審批。
另外,兩個或兩個以上排水戶共用一個入河排污口的,排水戶應當各自獨立辦理申請事宜,獨立登記和上報有關資料。
新增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可限制供水
《意見》也對公共及自建排水措施進行了詳細定義,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或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在本區(qū)域內自行建設并供本區(qū)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到當?shù)嘏潘芾聿块T辦理城市排水設施接駁手續(xù),市區(qū)范圍內還需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排水行政許可管理采用供排聯(lián)動原則,依照規(guī)定,應辦理排水許可的新增用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權的,供水單位可以對其限制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