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沿海邊防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jīng)201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1月20日由韓正市長簽署市政府第92號令予以公布,并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文將在“中國上海”門戶網(wǎng)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和“東方網(wǎng)”上公布。
為了加強本市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維護沿海治安秩序,《辦法》將建立信息共享、執(zhí)法聯(lián)動工作機制,并對出海邊防證件管理進行了調整完善。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辦法》取消了臨時出海船民證、臨時出海登記證明和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核發(fā),進一步明確了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的申領、攜帶、年度審驗、有效期限等內容,并縮短了審批時限。
其中,為了加強對從事出海休閑旅游的漁業(yè)船舶的治安管理,《辦法》明確隨漁業(yè)船舶出海休閑旅游的人員,應當由船舶負責人對其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并在出海前報船舶所在地的公安邊防部門備案,不再辦理出海漁民證,違反該規(guī)定的,由公安邊防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同時根據(jù)本市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的實際需要,《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有關證件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共十余項禁止行為。其中,為了加強對青草沙水源地的保護,根據(jù)《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關于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包括青草沙水源地)實行封閉式管理的規(guī)定,《辦法》明確“禁止擅自進入、停靠本市禁止、限制進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島嶼”,并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加強青草沙水源地的治安管理提供執(zhí)法依據(jù)。